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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口清关
服务介绍

         扬睿国际作为北京专业的代理报关公司,食品/化妆品进口清关也是必不可少的服务项目。扬睿国际进口化妆品客户提供收货人备案相关流程,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扬睿国际提供化妆品进口代理服务,从根本解决化妆品进口报关手续问题。


进口化妆品报关一般文件

1. 发票(请体现成交条款、数量、金额,复印件或扫描件)

2. 合同(请标明合同号,复印件或扫描件)

3. 装箱单 (请标明每一项产品毛重、净重,复印件或扫描件)

4. 报关委托书(右上角法人处签字盖章,左下角业务联系人处签字盖章,需要正本盖章)

5. 报检委托书 1份 (委托人处加盖正本公章,需要正本) 

6. 换单介绍信(正本盖章,国际快递货物还需要提供到货通知或提单自报确认,需要正本盖章)

进口化妆品报关特殊文件

1. 化妆品备案证书 

2. 卫生证书附表 1份   附件

3. 化妆品成分含量表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5. 收货人备案    1份

6. 发货人备案   1份

7. 中文标签样张(包含中英文标签,英文标签翻译件)

8. 代理协议(双抬头时需要)

9. 销售记录截图或者首次进口说明

备注:以上文件需要加盖公章,最好可以提供备用空白盖章纸6份!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要的信息 

1.请提供收货公司中文名称,详细地址以及电话和联系人

2.海关十位注册编码        

3.检疫备案十位编码        

4.货物的中文品名 、成分含量、用途、包装规格、品牌、货号等

5.HS号码(税号)

6.贸易方式   

7.送货地址

8.三点确认“特殊关系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价格影响确认”


办理流程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需要文件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进口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包括仓库平面图和租赁合同);

(6)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上述材料盖章后的电子扫描件(一式一份,无格式要求;工商执照等证件以及仓库租赁合同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无需盖章)由企业统一打包后(压缩包名称为“化妆品收货人首次申请-企业全称,包内每份文件标注名称”)发送至食品处邮箱bjciqshipin@126.com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办理流程

1、申请

1、备案系统申请

备案限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北京的企业,收货人应登录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表。网上申请中“检验检疫机构”一栏选择“北京本部”。

2、提交电子邮件申请材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进口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化妆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包括仓库平面图和租赁合同);

(6)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上述材料盖章后的电子扫描件(工商执照等证件以及仓库租赁合同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无需盖章)由企业统一打包后(压缩包名称为“化妆品收货人首次申请-企业全称,包内每份文件标注名称”)发送至食品处邮箱。

2、审核

北京海关食品监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认为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货物存放场所卫生状况;货物进口和销售记录;货物入库出库记录等。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备案之后的监督管理

(1)备案通过之后,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及时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

(2)当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的经营种类、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发生变化的,除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外,还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电子扫描件至食品处邮箱bjciqshipin@126.com

(3)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取消备案编号。

(4)收货人存放进口化妆品的场所须符合“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附件2)。

(5)年审须知:请化妆品收货人于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将年度情况汇总表(附件3)发送至食品处邮箱;必要时食品处将派员赴收货人的货物存放场所现场检查。

附件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2:进口食品、化妆品存放场所基本要求.doc

附件3:进口食品、化妆品年度情况汇总表.xls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受理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四、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五、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SPF值或PA值标识的,须提供SPF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以上资料原件1份。 


4.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六、首次申请办理工作时限: 

受理:5工作日;评审:90工作日;批准:20工作日。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一、受理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四、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五、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原件1份。 


六、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七、首次申请办理程序和工作时限 

受理:5工作日;批准: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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