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二、首次申请需准备材料
1.中文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大于100Kb小于500Kb;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
2.中文标签数据文件(进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下载安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补录软件,食品标签管理系统补录软件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次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
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产地证明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
6.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7.进口化妆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书》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保健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新资源食品、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三、审核及审批
1.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应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
2.标签检验分为版面格式检验和标签符合性检测。检验检疫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审核标签版面(审核所有标注内容,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在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后,审核标签与内容物的符合性。标签检验两方面内容均合格后,标签审核通过,生成全国通用的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
3.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应按照已取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标签样张印制中文标签并进行加贴,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实行后续监管,标签后续监管合格,出具相应的《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可凭备案食品的报检号,向检验检疫部门领取包括有标签备案号的回执信息表,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5.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
6.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7.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企业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签整改。再行进口的,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
卫生证书
境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产品(动物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
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优惠的国家来货请注意对应格式,详询13511010221)
由境外公证机构或政府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进口食品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证明编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一、受理机构
国家认监委
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1.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2.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3.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下列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1.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2.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3.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4.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5.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四、审批
1.国家认监委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理由。
2.国家认监委应当定期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3.注册有效期为4年。
《进口食品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证明编号》
一、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2.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3.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三、信息变更
1.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2.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3.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根据发票、箱单、运单等信息,录入报检信息打报检单
普货:看确认检疫系统是否随机查验包装及卫生检疫,未被抽中就可以检疫放行。
法检货:所谓法检货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需要检疫的产品,海关编码后面有监管条件A的,或者检疫监管条件为M的。法检货物根据货物特点不同 ,检疫局又分为口岸检疫(部分产品);使用地检疫(大部分法检产品)
在入境口岸实行检疫,向检疫局申报电子报检数据后,申领通关单,查看检疫查验回执结果,没有被抽中的口岸查验或者属地查验的货物可以直接放行。
大部分法检产品实行使用地检疫原则,目的是加快通关速度。录入电子报检信息,系统回执有属地查验通知单,报关(参照进口报关流程),等海关放行后,安排派送货物。 客户收到货物后,需要暂存不能开封和使用。需要联系属地检疫局进行查验。食品类、化妆品类等,需要等检疫局出检疫证明后才能上市销售。非食品类、化妆品类的法 检产品,查验合格后,可以使用或销售。
和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和需求,指定合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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