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受理机构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
二、申请单位资格审核
到省局动植处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三、申请与注册电子密匙(改成单一窗口之后这个位置有所调整,详询13511010221)
1.电子密匙的申请:请到信城通主页查看“数字证书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信城通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寄出电子密钥。
2.业务注册:用户须持电子密钥至省局动植处,填写《申请用户电子帐号注册表》,由局内工作人员为其进行注册工作。详情可进入信城通主页进入企业申报下的“动植检许可证申报”查看。
四、提交电子申请表
1.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用数字证书(KEY)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再点击登录即进入电子审批程序,按要求完成《电子申请表》中相关信息的录入后提交。
五、提交电子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动植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书面申请);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表》(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皮、毛、骨、粮食、大豆及植物源性饲料等);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复印件,适用于再次申请);
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
5.《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国家级隔离检疫场);
6.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适用于进口动物源性饲料);
7.邮局签发的栽培介质寄样单(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关税配额证》(适用于进口玉米、小麦);
9.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适用于过境动物);
10.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过境动物);
11.申请报告、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适用于科研用禁止进境物);
12.产品成分检测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适用于混合配制型饲料、栽培介质等);
13.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适用于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
14.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水果)。
15.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适用于退运货物)。
六、审核与批准
1.省局动植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加签初审意见
(1)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
(2)经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申请人可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
2..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局动植处打印、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人可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是否获得批准)。
3.申请人到省局动植处凭以下证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申请单位证明或委托书;
(2)领取人身份证。
一 > 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
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是在濒危管理办公室办理,需要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申请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文件。出口非CITES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国家濒管办授权各办事处直接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范围的一些植物种标本只需提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⑴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⑵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⑶属加工贸易性质的,须提供海关手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文件。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6、海关证明材料。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6、境外相关证明文件:
⑴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
⑵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⑶进口《公约》附录II、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某些国家和地区经公约秘书处同意,代之以原产地证书或植物检疫证明书。⑷涉及与非《公约》缔约国间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8、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Import Permit for Endangered Wild Animals) ,是指对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口许可管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允许进口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为“F”,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进口公约证明书”)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进口非公约证明书”)。
适用范围:
1.《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2. 2010年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对应监管条件“F”)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3)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4)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植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
(5)出口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中成药,《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详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
(6)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进口时,海关均需验核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7)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植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培植的。
三 >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程序
申请--进出口单位
进出口单位(或申请人)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
下列材料(以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主)
1.申请报告
2.填写申请表
3.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4.进口产品来源证明(出口产品产地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4-6套
公告〔2018〕49 号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提高许可证件管理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现阶段已有四个海关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现行的“两类三种”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全面实行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
二、进出口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相关规定,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相关证书电子数据。
三、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再出口以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向我国台湾地区出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在办理无纸化报关手续后,申请人应当向申报地海关申请纸面签注,海关按照规定予以办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申请人免于向海关交验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四、为保障正常报关手续通畅,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验核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的,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应当制发纸质证书,海关验核纸质证书并进行纸面签注。
五、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以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第34号)执行。
特此公告。
根据发票、箱单、运单等信息,录入报检信息打报检单
普货:看确认检疫系统是否随机查验包装及卫生检疫,未被抽中就可以检疫放行。
法检货:所谓法检货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需要检疫的产品,海关编码后面有监管条件A的,或者检疫监管条件为M的。法检货物根据货物特点不同 ,检疫局又分为口岸检疫(部分产品);使用地检疫(大部分法检产品)
在入境口岸实行检疫,向检疫局申报电子报检数据后,申领通关单,查看检疫查验回执结果,没有被抽中的口岸查验或者属地查验的货物可以直接放行。
大部分法检产品实行使用地检疫原则,目的是加快通关速度。录入电子报检信息,系统回执有属地查验通知单,报关(参照进口报关流程),等海关放行后,安排派送货物。 客户收到货物后,需要暂存不能开封和使用。需要联系属地检疫局进行查验。食品类、化妆品类等,需要等检疫局出检疫证明后才能上市销售。非食品类、化妆品类的法 检产品,查验合格后,可以使用或销售。
和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和需求,指定合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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