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出口报关安全准入制度-进口食品准入制度检验检疫准入制度是进口国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同意出口国某类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制度,是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等国际多边协议确立的一项国际通行规则。为保障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海关总署对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准入制度,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资格,不能向我国出口。
二、食品进出口报关准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三、进出口食品准入流程
1、递交申请:拟出口国(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递交官方申请。
2、接受申请:海关总署接受申请,决定是否启动准入程序。
3、组织评估: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开展书面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开展现场评估。
4、确定检验检疫要求: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双方就输华食品的检验检疫卫生要求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5、企业注册:拟输华企业按照要求在海关总署进行注册。
6、进口商备案和检疫许可:中国进口商应取得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资格。按规定需办理检疫许可的进口食品,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海关提醒:企业开展进口食品业务前请关注“检验检疫准入”相关要求。已经准入的输华食品可在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中查询。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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